继续教育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解读

讲师:李庆贺 时长:01:21:31 更新时间:2022-07-08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旨在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0年12月18日联合印发,共二十五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课程从中小企业的概念入手,将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本办法制定的背景、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式等内容作了具体分析和阐述,同时也向我们细致讲解了预留采购份额的相关要求、采购相关文件的编写要点以及管理监督的相关内容。结合案例,抽丝剥茧,深入浅出,联系实际,希望对各位学员工作有所帮助。 李庆贺老师教学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授课语言幽默、通俗易懂,善于通过图表等方式理顺纷繁复杂的知识点,习惯于用生活中的事例将枯燥的内容形象化。大气不失心细,成熟不失幽默,广受学员喜爱。

二、概述

(一)指定本《办法》的背景

1.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高度重视支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2011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政策执行中也逐渐暴露出预留份额措施不够细化、采购人主体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3.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完善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要求。

4.对于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本《办法》与《暂行办法》的明显变化

1.细化预留份额的规定

1)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

2)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2.完善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方法

1)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

2)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3.多措并举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1)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

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导中小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3)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4.增强可操作性

1)细化了预留份额四种具体方式

①采购项目整体预留

②设置专门采购包

③采购人要求联合体参加

④要求供应商分包

2)明确了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可以不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五种具体情形,便于采购人科学合理地预留采购项目。

3)明确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主管部门等相关主体责任,增强了政策执行的刚性。

(三)其他事项

1.不适用本《办法》的情形

1)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2)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2.具体实施办法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3.施行时间

202111日起施行。

【提示】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式

1.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给予价格评审优惠)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3.价格评审优惠

1)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

【提示】

1)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2)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3)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4.优先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解释 采购限额标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5.其他方式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案例2 20X81月,某省A大学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进行20X820X0年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商务评审表中的“企业荣誉”一栏规定:

120X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

2.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

B物业公司对此向省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提出质疑,并向该省财政厅提起投诉,认为上述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涉嫌排斥潜在供应商和歧视中小企业。

解析
 调查机关认为:

1.对于招标文件“企业荣誉”栏设置的“20X6年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得2分,没有不得分”的评审标准,经查询,除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称号外,20X6921日,中国房地产协会也发布了“20X6年中国物业管理综合实力100强”。但招标文件规定只有获得中国物业管理协会颁发的百强企业称号才得分,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

2.对于招标文件“企业荣誉”栏设置的“获得国家级校园物业服务实体(企业)百强荣誉的,得1分”的评审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仅是校园物业的荣誉才能得分,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也构成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3.省财政厅在查询相关官方网站后发现,“中国物业服务百强企业”和“全国校园物业服务百强单位”的评价指标体系中均包括总资产、从业人员人数、营业收入、净利润、年度纳税总额等因素,也间接违反了上述规定。

结论:

省财政厅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目录

  • 一、中小企业

  • 二、概述

  • 三、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的方式

  • 四、预留采购份额

  • 五、采购相关文件

  • 六、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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