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盐场、盐矿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 大号 标准 小号

类      别:
文      号:
颁发日期:2018-07-09
地   区:
行   业:
时效性:

(1989)国税地字第1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经研究,现对盐场、盐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盐场、盐矿的生产厂房、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盐场、盐矿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土地使用税或给予定期减征、免征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