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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与再审的区别

老师,我还是区分了“二审与再审”的区别。。。

能总结一下吗?

诉讼时效 2022-08-10 10:11:46

问题来源:

考点15  再审程序(★★★)(P29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考点16  法院调解()(P30

1.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均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但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2.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调解生效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考点17  执行程序()(P30

1.申请执行的期间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考点18  诉讼时效的概念(★★★)(P30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7.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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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老师

2022-08-10 11:06:00 489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再审全称为审判监督程序,二审全称为第二审程序。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审判程序的性质不同。二审是对当事人不服提供救济,裁判并未生效。再审是对已经生效的裁判纠正错误。

2、提起诉讼程序的主体不同。提出上诉的主体为上诉人,提出申诉的主体为法院、检察院、当事人。

3、审理对象不同。二审的对象为未生效裁判,再审的对象为已经生效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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