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东奥会计在线> 财会答疑>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经济法 > 答疑详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子绝孙和多子多孙

不能理解这里的一子绝孙和多子多孙,是什么情况,可否举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2021-06-09 10:53:20

问题来源:

【例题46·多选题】李某投资设立了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该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不设股东会

B.不设董事会,由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C.不设董事会,由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D.不设监事会,由李某担任执行董事兼任监事

【答案】ABC

【解析】(1)一人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选项A正确;(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监事会;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法定代表人,选项B正确;(3)经理由董事会选聘、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一般公司的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兼任限制,选项C正确;(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选项D错误。

查看完整问题

刘老师

2021-06-09 13:49:43 3552人浏览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自然人来讲这就是一子绝孙,一子是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绝孙是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继续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对于法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没有限制,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继续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叫多子多孙。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有帮助(10) 答案有问题?

我们已经收到您的反馈

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