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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质权和留置权?

老师,解析一下什么是代位权、质权和留置权?

税款征收 2019-06-27 15:21:15

问题来源:

【例题2•单选题】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    )、撤销权。

A.处理权        B.留置权

C.处分权        D.代位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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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老师

2019-06-27 20:21:43 707人浏览

尊敬的学员,您好: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税法中即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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